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是合同中的两个角色,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 定义不同:要约人指提出订立合同的一方,受要约人则是接受要约人的一方。
2. 权利义务不同:要约人具有撤销要约的权利,而受要约人则没法撤销自己的接受意思。如果要约人撤销要约,则双方合同不存在;而如果受要约人撤回接受,则构成违约行为。
3. 作用不同:要约人的作用在于发出合同建议,而受要约人则以接受该建议告知要约人达成合同的意愿。
4. 意思表示不同:要约人通过发出要约,向受要约人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而受要约人则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表示同意要约条件,并表示愿意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
5. 法律地位不同: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合同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要约人是合同的发起方,而受要约人是合同的接受方,其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在合同中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在合同建立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