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都是指要约人取消对受要约人的要约,但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 主体不同:撤销要约是由要约人主动发出,而撤回要约是由受要约人回应前可以随时撤回的。
2. 时间点不同:撤销要约一般发生在受要约人未作答或答案尚未到达要约人之前,而撤回要约一般发生在受要约人作答之前。
3. 影响不同:撤销要约以撤销通知作为有效通知方式,取消了之前发出的要约,不再产生法律效力;而撤回要约只是通过撤回通知撤回要约,对于之前已经对外明确表示接受意愿的受要约人,仍然有约束力。
4. 所需条件不同:撤销要约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原因下进行,而撤回要约需要受要约人在回应前予以告知且未超过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