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都是涉及到要约方对其要约的变更及撤销,但两者的具体情况与效力存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要约的撤销:
1.撤销是指原先发布的要约未被接受时,要约人可以单方面终止此要约。
2.撤销必须在要约被接受之前,及时通知有关方面或公示好各种途径以告知对方要约的终止。
3.撤销是单方面的,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要约的撤回:
1.撤回是指由于发行人自身原因,对该要约提出了变更或终止申请。
2.撤回可以让要约在撤回发布后自动失效,同时通知收件人变更或要约失效的相关信息。
3.撤回双方需要明确确认,才能达成有效的撤回协定。
综上所述,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虽然在名称上相似,但其性质及效果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撤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