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42条是针对检察官撤诉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检察官可以在提起公诉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撤回公诉,但需要征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2.如果当事人对检察官提出的撤诉申请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确认其真实真实意思表示后,决定是否批准检察官的撤诉申请。
3.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检察官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检察机关或者被告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4.人民法院基于合法的理由或者公诉事实基础不足等原因不批准检察官提出的撤诉申请的,可以要求补充证明材料、出庭说明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如果补充材料后人民法院仍然认为撤诉不适当的,可以裁定不予准许检察官的申请。
5.在对检察官提出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批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尽量避免对社会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