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判定原则。具体如下:
1. 犯罪地管辖原则:根据犯罪发生的地点确定管辖权。也就是说,犯罪在哪个地方发生,就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
2. 案发地管辖原则:如果在犯罪地未确定时,可以根据案发地来确定管辖权。即犯罪地未知的情况下,将案发地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3. 被告人住所地管辖原则:若犯罪地和案发地均未确定,则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即被告人住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4. 公安机关所在地管辖原则:在犯罪未发现时,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旦发现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并转送案卷及有关证据。
5. 管辖协议原则:当两个或以上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同一案件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管辖协议,确定哪个法院管辖。
总之,刑诉法区域管辖判定的原则是以犯罪地、案发地、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所在地和管辖协议为依据,其中犯罪地管辖原则、案地管辖原则和被告人住所地管辖原则被视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