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登记。登记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宣告公司解散,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通知股东会: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需要在股东会上提出解散公司的议案,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3.起草解散清算的决议方案: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股东代表应当起草解散清算的决议方案。
4.清算、分配财产:解散决议方案应当载明解散、清算、分配财产等基本事项。解散后,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即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缴纳欠税并清理债权、债务等财产处理工作。
5.通知登记机关:解散决议通过后,应当通知公司的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登记,发表公告,全面阐述公司的财务情况,对可能受影响的债权人、股东等方面进行公告通知。
6.注销:经过清算,清算组织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登记机关经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解散,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完全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