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默认管辖法院是指在判决权和裁判地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管辖规定时,根据法定管辖原则而设定的法院。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点来回答这个问题:
1. 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原则是按照案件性质、争议金额和场所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2. 一般管辖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地等因素来决定。
3. 特别管辖原则:某些案件需要根据特殊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离婚诉讼、知识产权案件等。
4. 默认管辖法院:在以上管辖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默认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法院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默认管辖法院是指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一般原则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