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被告人自己选择辩护人时,其选定的辩护人未到庭或无法履行辩护职责时,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2. 在被告人不能辩护的情况下,如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情况下,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代为辩护。
3. 在案件中出现翻译阻碍调查事实和辩护工作,或者翻译不当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对翻译进行必要指导、督促和要求。
4. 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等罪行,法院可以指定具有较高资格和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
5.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合适的辩护人选举,或其他原因不能表示自己意愿,法院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指定专业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