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规就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方有权拒收。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境外企业、个人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还是要写上,出租车发票、汽车票不用纳税人识别号。
扩展资料
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