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
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其他经党组织批准派出检查组的方式。检查组依靠被检查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妨碍被检查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纪律检查职责。
检查小组的工作程序如下:在进行巡视,检查小组应当查阅纪律检查和监督机关、政法机关、组织、审计部门、信访部门和单位在同一水平的信息检查党组织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
派驻被检查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党组织报告检查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权限,开展检查和了解工作;
检查和理解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如实报告所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扩展资料:
根据《检查工作规定》,检查组派出的党组织和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纪律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治法制机关、信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
被检查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小组要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检查组如实报告情况。如果干部和群众的地区(单位)被检查发现任何违反纪律检查检验人员,他们可能会向领导小组报告检验工作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他们也可以直接报告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