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巡行视察,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
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巡视组的工作程序是,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扩展资料
《巡视工作条例》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巡视纪律的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巡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