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宥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土要有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申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今后应采取哪些措施规范农村村民合法使用土地建住宅?
今后,我市规范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原则是削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具体措施是: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新增宅基地的审批把关。
二是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改变用地粗放、浪费、无序的现状,盘活存量,挖掘潜力,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打好基础。
三是以科学的区域规划指导农村居民点布局,通过空间和土地用途的管制,促进城乡均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