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能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吗?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严格管理工会机关及企事业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各级工会机关不得用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账户为工会系统内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以防止工会经费的流失。第五条规定: 严格禁止工会兴办的具有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各类组织(职工保险互助互办事处、住宅合作社、配货中心等)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又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行政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第 四 章 “资源使用和清查”第十八条规定:工会行政单位不得用工会行政性资产对外担保。因此,不可以用工会经费来担保、 贷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