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怎么改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如何侦查

2020-04-27 时事 98阅读
1.编制构成情况
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一般由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任制工作人员等构成,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行政编制占人员的绝大多数,有些地方行政编制占大部分事业编制占少部分,有些地方组成人员还包括聘用制工作人员。除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是由国家批准的名额外,事业编制和聘用制工作人员一般是检察机关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名额,由检察机关统一招考或招聘,根据实际需要分配到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工作。
2.机构人员情况
机构人员情况各地检察机关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设立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统一行使自侦预防权;有些地方合并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设立相应的处(科)室,不同处(科)室承担不同职能,权责明确;有些地方则依然是反贪反渎预防分别设立的传统模式。因此,在上述部门中,工作的人员构成也不同,有些全部由侦查员及侦查辅助人员构成,有些则包括了法警、技术、司机等。
3.检察机关侦查权
众所周知,侦查权是检察权的基本权能之一,由检察机关相应内设部门行使,而非某内设部门自身天然具有的基本权能。但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是以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主体的,普通刑事案件(包括公安机关、海关、国安等移送的案件)侦查权则次之,相关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也表达的很明确,例如,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本次监察体制改革很明确的一点就是,剥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而非整个侦查权。此外,职务犯罪侦查权剥离后,如果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在监察体系内其是否还被称作职务犯罪侦查权,其内涵外延有无变化,以及用何种方式履行和表现,可能这些都还有待下一步研究明确。
4.其他相关部门
检察机关除了反贪反渎部门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外,监所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拥有相关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举报中心)也拥有对相关职务犯罪一定程度的调查了解权;检察技术部门也要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电子数据鉴定分析等侦查活动;司法警察部门也要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如看管抓捕押解等。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公诉部门也是可以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核实或必要的取证。
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变动
1.部门整合问题
不论是从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的调研、讲话还是从人大审议通过的试点决定,以及停止执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中都能看出,试点期间,采取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整体剥离的方式,即:检察机关除保留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外,不再拥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同时,与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关的部门一并转隶,但转隶部门仅指反贪反渎预防三个部门,也就是说:除传统形式的反贪反渎预防三部门外,对于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强化自身职务犯罪侦查力量,整合上述三个部门设立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或者是合并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成立对应的处(科)室等,只要是基于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权力由原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再造或衍生出来的,都将整合到监察委。
而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如监所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公诉部门、检察技术部门、司法警察部门都会保留,但其中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一些权力可能会被剥离,如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控告申诉部门的职务犯罪举报中心职能。
2人员整合问题
上面已经论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剥离职务犯罪侦查权,并将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的反贪反渎预防三个部门整体转隶,其他相关部门暂不在转隶范围,但是,在转隶机构明确的情况下,涉及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检察人员该如何转隶?
从中央文件精神及领导讲话看,反贪反渎预防部门在整体转隶的同时,对其人员也一并予以转隶,并且转隶后采取合署办公的方式,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属于对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的主要责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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