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国展开了吗?

2020-05-04 时事 132阅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工作的全国推广,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北京等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3省市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过去反腐败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以及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

为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决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进来,与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刘永强说,监察体制将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在制度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不仅实现了纪律与法律的有机衔接,也杜绝了党员判刑前未作党纪处理、带着党籍进监狱服刑等现象。

新成立的监察委随即实质运转起来,主动出击,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全面行使全国人大授权的12项调查措施,已经成功查办了不少案件。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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