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对应上述《合同法》合同无效中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只要不存在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问题,应当不会被认定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的承建单位不能以此内部承包合同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承建单位不能以此内部承包合同要求内部承包者履行对外的工程建设义务,而自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