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案件,对检测结果要不要公开

2020-06-08 时事 54阅读
危害环境犯罪是人类发展至今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在实现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蒙受环境质量迅速恶化的后果。面对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压力,我国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代替过去“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这一策略的改变体现在司法上即是采用了极具进取性和威慑性的刑事手段,以加强打击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随着刑法控制手段逐渐成为环境管治的重要措施,对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的侦查也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危害环境犯罪在国内外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公害罪,但英国的公害罪除了危害环境犯罪之外,还包括打淫秽电话、卖淫等对人们思想有公害的犯罪。日本称之为公害犯罪。我国有些学者将1997年刑法的第6章第6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环境犯罪的称谓:有些学者主张借鉴日本“公害犯罪”的概念。各国对环境犯罪的称谓虽然有所不同,但究其内涵,并无太大差别,都能反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本质属性。
虽然我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概念有较多的分歧,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概念或观点,笔者认为都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危害环境犯罪的前提一般要违反特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规;二是危害环境犯罪的本质与他类犯罪的本质不同,是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即自然环境:三是危害环境犯罪的成立,需看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只有刑事法律有规定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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