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法修正案对重大大环境污染案件是怎样定罪量刑的?

2020-10-28 社会 139阅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涉及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方面。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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