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例如,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拓展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1、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法摊销,土地摊销年限50年。
2、在取得无形资产的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3、摊销公式: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原值/摊销年限月摊销额=年摊销额/12此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年限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一般使用平均年限法。如果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税法规定按10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