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层面,依法清偿劳动债权
19户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变现8638万元,经法院裁定,第一清偿顺序应清偿劳动债权为5458万元,清偿率为33%;破产企业法律裁定不能清偿额10862万元,其中工资、集资类为2396万元,社会保险费3638万元(依法应由债权人单位社保部门负责解决),经济补偿金4828万元。
1户出售企业的陈欠工资、集资100万元,由企业财产变现解决,清偿率为100%。
(二)政策层面,由政府解决法律不予解决的劳动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
对破产企业法律不予和出售企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工资类劳动债权2396万元,现政府用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变现、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已解决2217万元,其余450万元分3年清偿:其中对农协工工伤人员采取一次性解决、支付生活费、医疗费620万元;按低保政策,对1023名生活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进行低保安置;389名遗属、7名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由民政局负责发放生活补助等费用;解决决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企业314名工伤人员的生活费;对未参加医疗、工伤保险的退休人员、工伤、长病职工,通过政府协调,使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三)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多形式解决经济补偿金问题
按国家“并轨”规定,对20户改制的国有企业7614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其中,争取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1389万元,企业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等资源性资产变现支付540万元,县财政补助1049万元。
以上措施,使20户已破产、出售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性劳动债权和事关职工安置等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或落实,最大化的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不仅拥护改革,尤其2003年以来,“假活真死”的国有企业职工,纷纷找主管部门要求企业破产,从而推动了全县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