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合理吗?

2021-11-08 社会 141阅读
  1. 一般来说,有明确的、足够醒目的提示,如“产品因某某原因质量瑕疵,减价处理”“谢绝自带酒水”等等类似规定,因为实际上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且明示了消费者,所以是允许的。消费者购买即视为同意该条款;不购买,或在购买时要求附带其他条件的,视为不同意。当然你提出其他条件的,属于反要约,卖方也可以不卖。

  2. 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商品,即使降价销售,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但对于事先标明为“处理品”的打折商品,商家可以不退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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