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打架被开除后赔偿问题

2023-05-29 综合 23阅读

文章来源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焦帆滑点问题

关于凡打架即解雇,是否具有合法性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3年1月6日入职某公司在生产部从事作业员,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某于2011年11月27日,在上班期间与同事吵架,某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15.2.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记小过一次处分,李某对此并不持异议并已签名表示同意接受公司的记小过处罚。

2012年7月18日,李某在上班期间与同事王某吵架,并有殴打行为,某公司依据《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其记大过一次的处分。后,经查明,是王某在工作场所说闲话在先,李某觉得王某在说她才予以反击。双方发生口角之争后,王某先动手打了李某,李某才还手。

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在办公场所吵架可记小过一次。《奖惩条例》规定,“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致使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恶意中伤同事,散播谣言,辱骂同事或纵容相骂的,记大过一次;给予大/小过各一次,或大过两次以上的员工,予以辞退;计算员工所受的多次处分时,包括本程序所作出的处分,还包括根据《员工手册》等制度所作出的处分”。某公司就《员工手册》及《奖惩条例》的内容,有对李某进行过培训。

2012年8月1日,某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以及公司《奖惩条例》的规搜燃定,予以辞退。另查明,李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

后,双方就解雇合法性发生争议。

裁判剖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世轿虚于李某的打架是否构成严重违规;具体剖析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某公司是以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即《奖惩条例》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但是,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奖惩条例》系经上述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某公司《奖惩条例》的合法性不予确认,某公司依据《奖惩条例》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退言之,即使《奖惩条例》系依法定程序制定,李某的行为亦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根据查明的事实,是王某在工作场所说闲话在先,李某觉得王某在说她才予以反击,可见并非李某故意挑起事端。双方发生口角之争后,王某先动手打了李某,李某才还手,也即引发双方打斗的主要诱因亦在王某。某公司未注意双方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而径行对李某进行处分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显属不当。

综合上述分析,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