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些经济法问题(二)

2020-05-30 社会 59阅读
案例一:
我国民法对于不动产的交付采登记主义,王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袁某。李某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案例二:
1、为什么?不享有所有权,因为公告期限(我认为案例中所述保管期限应为经公告后产生的保管期限)已过,某甲丧失所有权。
2、某乙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但已不处于占有状态。其所有权不能对抗其后的善意第三人,而只能向善意第三人之相对人索赔;但可以向恶意(或非法)第三人主张其所有权。
3、某丁对该手表善意取得(不知或不应知而按正常价格购得且已取则享有所有权,非善意取得则要返还。
4、判决驳回请求。
案例三:
1、丁对戒指为无权占有,其对戒指的处分为无权处分,但已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戒指所有权,合同有效。
2、丁
3、赔偿损失
4、不能,戒指所有权已归丁享有,一个戒指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5、可以,与(3)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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