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发起人协议中的贷币出资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即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能以劳务出资。(2)、甲的观点无法律依据。(3)、公司成立为营业执照颁发的那一天。(4)、首次股东会应由出资最多的一位进行召集与主持。
2、(1)乙公司的承诺有效。因为甲公司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由丙承担。货交第一承人时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乙对甲承担违约,对丙不承担,原因如前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