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将于2018年年底验收。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授予以下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
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
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经过初评、推荐、第三方机构综合评议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扩展资料
2017年4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示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综合评议结果。经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石家庄、张家口、唐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武汉、襄阳、宜昌、西安、宝鸡、杨凌示范区、韩城共计15市(区)被推选为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相关省份食品安全委员会经省级层面初评,推荐河北省石家庄等15个城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对上述城市创建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参考链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