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认定于欢案处警民警行为不构成犯罪
嫌疑人于欢(或被害人于欢及其母亲),被害人(或嫌疑人)放高利贷的。于欢角度出发谈及伦理道德,个人意见认为于欢做的很对,警察到场后并没有立即组织犯罪只是口头劝阻然后出去探明情况,我认为于欢在警察离场后拿出刀来正当防卫无错。反而错在警察(不作为),然后防卫过当捅伤三人一人致死,防卫过当,背叛无期徒刑,这里需要谈及美国的不退让法: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而中国法律不够完善每年都在修缮(其实各国每年也在修缮法案)只有遇到某一大案特案,以此为戒。然而从法理出发我认为判处无期也太过,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很大区别,虽然他们为受生命威胁,可高利贷者涉嫌强将未遂,这足以证明于欢不是故意杀人。虽说他没有故意杀人可也不能无罪,防卫过当也是要负刑责的,但是,对方有多人,正当防卫是让犯罪嫌疑人失去犯罪能力,可因对方多人,一个失去能力还有多个,案件细节没有纰漏,所以如果在于欢阻止犯罪时还有人要进行犯罪于欢绝对无罪。从个人角度出发,如果我是于欢,在场所有放高利贷的都要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