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今日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称此事存在处警不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调查结果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