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流程

2020-04-30 时事 127阅读

北京生育保险主要是维护北京市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一个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生孩子可以领到一笔不菲的钱,因此对于广大女性职工来说生育保险很有必要。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1)、《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及《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3)进行整理。

一、北京生育险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但实际上,不满9个月也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四条(5):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确保女职工合理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还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即:

①之前连续满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生育津贴即时申请;

②之前连续不满9个月且往后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生育津贴社保不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③之前连续不满9个月且往后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生育津贴在12个月后补支。

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二、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四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注意:北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理。

1.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不用担心,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2.门诊产检费[交人事](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门诊产检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人事):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报销流程:

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3、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三、开放二胎后生育险新规定

1.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2.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①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②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3.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4.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引用资料

  1.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4.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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