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申请拨付时除提供《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或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垫付生育医疗待遇的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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