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的本质既是通过感官传达到大脑通过逻辑分析而形成的认知,主要有以下特点:
(1)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
(2)对认识的本质的规定的理
首先,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认识既不是“生而知之”、主观自生,也不是直接来源于客体,而是通过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
其次,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或摹写,即认识是以客体为原型的,认识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写客体的内容.
第三,认识对客体的反映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选择性、重构性,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的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