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听力三级残疾标准的规定

2022-03-18 社会 193阅读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的听力标准,则根据较好耳一侧气导阈值定残:一级为较耳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二级为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三级为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四级为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

扩展资料

我国听力残疾现状

在我国,有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2057万人,占全国6000万残疾人总数的1/3。目前,我国现有117万聋儿,其中七岁以下聋儿有80多万。据人口调查统计,每年出生的新生儿中,重度听力障碍者约占1‰~3‰。

由于药物、遗传、感染、疾病、环境、噪音污染、意外事故等原因,每年新增聋儿3万余名。据估计,不同程度听力障碍者在人群中的比例,45~64岁为14%,65~75为30%,75岁以上者高于50%。 

2002年卫生部与中国残联共同颁布了《中国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计划通过基因检测、染色体诊断等高科技方式降低包括遗传性耳聋等出生缺陷和预防包括药物性耳聋等新生儿残疾。 

为了提高民众和医护工作者对耳聋和听力损伤的重视,卫生部、中国残联、教育部等10部门联合宣布:每年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听力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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