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对精神残疾军人三级因病的待遇,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修改版)规定执行的,依据法规可以分为两种待遇:
一、由国家供养的因病三级残疾军人:残疾军人本身在国家民政部门下属的荣誉军人疗养院(医院)供养,每月依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司每一年颁布的抚恤金标准,领取抚恤金(其他生活治疗和护理等,全部国家承担);比如去年10月至今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抚恤金标准是:
二、在家里有亲友分散安置、供养的因病三级残疾军人:残疾军人本人领取上述标准的抚恤金以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规定: 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也就是户籍地地市级民政部门依据同级统计局,在4月左右颁布的当地“非私企业上一年度(2018年采用的是2017年的)职工平均年度工资”为基数,乘以30%作为其家属、亲友的护理费补贴。
三、因病三级残疾军人故世的待遇: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