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抚恤金,再注销户口,没有户口不能办理抚恤金。
申请抚恤金,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报资料:
1、《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
2、遗属身份证及复印件;
3、遗属户口本及复印件;
4、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单及单位证明;
5、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证明;
6、遗属银行存折复印件;
7、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必须到现场签订抚恤金分配协议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扩展资料:
一、抚恤金主要类型:
1、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
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2、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二、发放流程: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
由原单位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2、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申领,仍按原申报方式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资金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原单位发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恤金
参考资料来源:双峰县人民政府-优抚相关政策及申请程序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