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能享受生育津贴,而低于实际工资的话,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但是按法律享受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