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校园欺凌频频发生

2020-10-19 社会 273阅读
1.统计表明女生更爱对同学施暴
受害人被三名女生殴打侮辱,跪在地上自扇耳光长达一小时;一名初中女生被一名年龄相仿的女孩扯掉衣服后,遭到毒打;初中女生嘴里咬着黄瓜,脸上被写上名字,遭人扇耳光;一女生放学后在一小巷内被殴打、辱骂,还被逼迫下跪且脱掉上衣……在统计的43起事件中,有32起的主要施暴者为女生。
在微博引发热议的重庆女学生校园暴力事件
2008年,来自河南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调查显示,在该校护理专业的563名女生中,认为校园存在暴力行为的有184人,发生率33.6%。其中,63.6%为言语暴力,23.9%为躯体暴力,12.5%为抢夺(盗窃)财物;最常见的原因是言语不和,比重达53.8%,嫉妒对方的占到21.2%,讨厌对方和毫无理由的分别占17.4%和7.6%。
女生暴力事件频发也是整个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国际青年社会学研究会前主席林·奇斯姆博士认为,当今欧洲、北美的校园也是阴盛阳衰,校园女生暴力甚至比中国出现得更早。
究其原因,一方面,青春期的少女心思敏感,生理期容易心烦而导致情绪失控,可能因为一件小事与同学起争执,或者出于嫉妒、排他的负面心理而侮辱别人。在前述案例中,有些女生甚至以受害人“平白无故多看她几眼”为由,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另一方面,人都有合群性,特别是女孩,一些人生性胆小,但是拉帮结派可以分散责任,因此常常有人在团伙里失去了自我。
2. 通过传视频、照片来炫耀施暴行为
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方便了人们进行信息传播,施暴者将凌辱画面拍摄下来上传到网上,试图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毕竟相对于拳打脚踢,引来众人围观会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精神压力。而这样做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示范效应。据报道,山东兰陵县的中学女生,看到网络上的欺凌视频后,模仿其中的手段对受害人实施。
而在这背后,也凸显出青少年对法律认识的不足,没有意识到传播这些信息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2014年2月媒体报道了福建一男子为获好友点赞,在空间里发虚假裸照,还造谣说,“裸照女主角”是平和广兆中学一女生,因得罪当地“大姐头”,被四男强奸,并被威胁不能报警。被行政拘留后,男子称,这样做的动机就是为了让很多人关注他的空间,并点赞。至于会造成什么后果,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他基本不懂。
3. 中国现状:多通过教育机构解决
中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综观43起事件可以发现,施害者多为初中生,年龄集中在13-16岁,最小的只有12岁。当地教育部门或公安机关常以涉事者“是未成年人”、“不影响未来发展”为处理原则,以教育代替了惩罚,最终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而且在一些时候,校方、导师、教师、学务体系等处理者,出于对学校或自身利益的考量,可能大事化小。施害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分,极易进行报复,最终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另外,大多数欺凌事件并不能构成刑法中限定的这些罪责,更多精神上的伤害无法定罪,当事态严重时施害者才会被处以寻衅滋事罪。2014年4月,发生在福建泉州的欺凌事件中,一位穿着校服的男生被堵在疑似厕所的屋内,先后遭多位同样穿校服的男生殴打。过程中,轮番上阵的多位男生拳打脚踢,泼可乐,拿吃过的方便面碗和水桶盖头,致对方惨叫哭泣仍不罢手。而对于这件事情的处理,当地警方称参与打人的学生并没有下狠手,主要想羞辱他。被打者没有构成轻微伤,后果不严重。
在此之前,发生在今年3月底的中国留学生施虐同胞案也震慑人心,两名中国女留学生遭到多名同学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根据美国加州刑法,几名被告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现有法律对惩治校园欺凌“有心无力”
发生在美国的这起施虐案中,总共牵涉12名犯罪嫌疑人,其中6人已经被捕,其余仍在追捕中。6名被捕者中,张鑫磊(音译)、翟芸瑶(音译)和杨玉涵(音译)成年,18日在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波莫纳分院接受法庭传讯。
初审法庭上的三位中国留学生
法院18日公布的起诉书内容显示,上述3名被告行为严重触犯美国刑法,共受到6项绑架指控、2项折磨虐待指控和4项人身侵害指控,累计12项罪名。
经常受理华人刑事案件的美国联邦法院出庭律师邓洪当天作为张鑫磊的代理律师出庭。他在庭审后向媒体表示,此案是他从业18年来见过“最恶性”的暴力案件。如果案件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被告仅因“折磨”一项罪名就可能面临终身监禁。邓洪说,被告不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还因为难以完成学业,面临留学生签证被取消、在美国服刑后即遭遣返的结果。
审理该案的美国洛杉矶高院网显示翟某面临着6项刑事罪名指控。
1. 校园欺凌中的非法拘禁情节难入罪
根据加州刑法207条,在未经他人的许可下,用武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转移他人即属于绑架犯罪,一般最高会判8年刑期。如果受害人在被绑架时不满十四周岁,最高可判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在中国说绑架罪,暗含着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的手段。所以两国相比,在美国被指控绑架罪的门槛很低。并且从量刑上看,中国指控绑架罪存在“极端化”的困境,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按免于刑法处罚处理,中间缺乏过渡。
不过中国刑法中规定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对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短时间剥夺他人自由、实施暴力的行为常常难以定罪。
2. 虐待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 对同学无约束力
根据加州刑法第206条,折磨罪是为了折磨对方,而通过一系列伤害对方的行为对对方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伤害,最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最高1万美元罚金。折磨罪在美国法律中属于重罪。《世界日报》报道,犯罪嫌疑人杨玉涵的代理律师雷福德·方丹说,折磨罪在美国十分罕见,他执业30多年来,这是代理的第一起。
在中国,虐待罪主要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对于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一般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除此之外,中国刑法中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 主犯与从犯是否需要同罪?
本案中,男学生张鑫磊是翟芸瑶的男友,事发当日,他负责开车,在女生动手的时候,他在旁边望风看热闹。虽然没有亲自动手,但根据加州的法律,开车、望风的从犯也同罪并处,所有犯罪人都承担最重的惩罚。
中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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