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办教师辞退解决为一遗留问题何是发放

2020-09-14 综合 108阅读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12-9
执行日期:1997-1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
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
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
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苦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遇不高、工作环
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基础教育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基
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多次进行安排部署。从1986年到1997年,全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
树州也将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
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目标责任书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
强领导,各级劳动人事、计划、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层层负责的有效工作保障机制。目前民办教师数量多的海东地区、西宁
市、海南州要抓紧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于十二月底前报省教委并抄送省人事、计划、财政部门。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计划、教育、财政、
公安等部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地、市、州民办教师分布情况及各地经济发展现状,每年定期下达“民转公”指标,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
三、全面、准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关、转、招、辞、退”的民办教师工作五字方针。工作的着重点放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和完善配套措施上,各地要对民办教师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和出现偏差。
四、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或代课教
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1986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国家
规定的时间界限绝不能突破,必须做到按国家政策办事,令行禁止。
五、2000年以前分三年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国家给我省下达的“民转公”专项指
标和省政府配套下达的专项指标,由省劳动人事厅会同省教委、省计委等部门统筹安排,每年年初下达,指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不得以其它形式和借口挪
作他用。“民转公”分年度工作目标是:1998年702名,1999年623名,2000年366名。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有关
地、市、州在逐年落实省上下达给本地区的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不突破省上当年“农转非”指标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尽可
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民转公”工作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的历史贡献和政策导向,以考核为主,不以考试定取舍。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成绩突出、多年在边远艰苦地区、贫困山区任教、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选招到中师深造、取得
中师学历以及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六、进一步扩大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办教师的数量。全省中师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未转和转正后的民办教师均可招收到中师进行学历教育,每年平均招收300名,三年合计900人。
七、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未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乡镇自行录用及1986年底以后聘
用的代课教师必须坚决辞退。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思想品质差甚至违法乱纪的不合格民办教师必须及时坚决辞退。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正常辞退的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其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八、实行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要进一步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
得到保障,对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以本人退养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每工作满一年给两个月的一次性退养金。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退休条件的,
可参照公办教师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九、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民办教师工资问题,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任何地区都不得以
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民办教师的工资。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
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公助工资,在农村教育费附
加40%内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首先做到同工同酬,其它地区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集
体统筹部分,应由乡镇政府负责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督查落实。
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民办教师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教师档案,纳入师资队伍常规管理范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分地区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册,做到情况清楚,管理
有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进行合格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积极开展民办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民转公”是国家对民办教师历史性功绩的一
种补偿措施,必须严格照章办事。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0号)规
定,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费用。要坚决杜绝此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的
高度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各级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2000年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如期实现,推动全省农
牧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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