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政府网《黑龙江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实施了吗?

2020-09-10 综合 278阅读
吉林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
一、妥善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
(一)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已辞退代课教师问题。
1.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本人实际代课时间,为已辞退代课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其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工资标准低于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代课时间按已辞退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2.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积极引导已辞退代课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可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3.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中小学代课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上,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教龄补贴,直至本人去世。教龄补贴按照已辞退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发给l0元,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教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教龄补贴。
4.纳入择优招聘公办教师范围。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中,具有《教师资格证》并符合中小学教师招聘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可纳入教师公开招聘范围。具体招聘条件、招聘办法、照顾政策等与在岗代课教师相同。
(二)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
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已辞退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政府、原学校协助组织实施。
1、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 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代课教师任用 (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代课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代课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对其真实性给予证明,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2。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3.复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4.公示。将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5.确认。公示结束后,提交县(市、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妥善解决在岗代课教师问题
(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具备《教师资格证》并符合中小学教师招聘条件的在岗代课教师,纳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范围。招聘的教师要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倾斜。对代课时间较长的在岗代课教师,可给予适当放宽报考年龄、按教龄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等照顾政策。对于被评为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岗代课教师,可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招聘数量、招聘条件、招聘办法、照顾政策等由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部门根据本地中小学教师编制空余情况、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制定,经本级政府同意并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生活服务岗位和农村公益事业岗位,以及社会管理中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对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在岗代课教师,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计算方法、代课年限计算方法、所需资金负担办法与已辞退代课教师的办法相同。实际代课年限由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目前在岗的代课教师,应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在岗代课教师,要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
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用正式教师替换代课教师,力争三至五年解决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问题。任何地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代课教师。
三、妥善解决原辞退和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问题
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各地要提高退养补助费标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上述被辞退民办教师符合领取条件的,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具体办法与已辞退代课教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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