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新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1、是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在教职工编制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聘用民办代课教师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
2、是学校拿出适当比例的空编用于聘用代课教师,有利于搞活学校内部的用人机制,还可避免今后因生源萎缩而带来的教职工分流压力。
3、是政府为节约财政,逃避责任,甚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时的劳动部还专门发文称:《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平等的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侵害代课教师。
4、工资来源
2008年以前,有的地方代课教师工资由乡镇财政拨付,“目前,代课教师的人员经费由其聘用的学校自行筹集,而不是由市、区财政统一核拨。因此出现了代课教师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对等的问题。”
5、艰辛生活
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代课教师的生活来源也不稳定。这一原因,使代课教师的压力与动力更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