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解除、终止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不予干涉。
二、终止协议是证明当事人解除、终止合同的直接证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终止协议中约定“原件、传真件及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扫描件实际是原件的复制形式,只要传真件和扫描件是协议的真实、完整再现,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用扫描件代替原件,也未尝不可。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不干涉。
四、但要注意,原件具有重要的证据能力,复制件不能完全取代原件,特别是发生终止协议争议、纠纷时,原件可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传真件和扫描件则会出现法律障碍,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且传真件不能长久保存、扫描件容易发生篡改,建议让对方将签字盖章后的原件用特快专递邮寄过来,不要图省事而埋下法律风险。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