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话语背景之下,城市网格化管理获得了政府行政系统的青睐,成为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日渐流行的模式。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运用科层理念和全新的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城市管理服务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特殊的功用,值得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格化在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领域可以无条件地收到“一网就灵”的效果。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要想真正深度地嵌入城市基层社会,还必须克服一些局限。
1、网格运行成本及其持久性
网格化管理启动于社会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频发的社会转型期,因而它的提出及运行实际上依托于网络技术和科层治理技术、是一种以权责明晰划分和监督考评为制度保障,将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服务系统与基层社区组织结合起来的管控模式,带有一定的应急性。毫无疑问,网格化管理为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避免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从而缩短问题解决的时间,提高政府科层系统的行政绩效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编织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指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其人力和设备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系统的建立虽然可使政府的社会治理力度得到一定的加强,但其效能是否能够持久则令人怀疑。近年来,在一些大城市中,其网格化管理往往是作为大型活动的配套机制而出台的,而每当这些大型活动结束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区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出现倦怠和松懈,从而导致严重的城市管理事故。上海“后世博”和北京“后奥运”时期出现的种种问题,即是明证。所以,如何将网格化的“非常之举”变为“寻常行动”,则是问题的关键。
2.网格化与社区自治
近年来,在学界关于社区研究的成果中,很多学者都对社区行政化持一种批判的态度,认为“社区行政化”是“城市政府为寻求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过程。其基本表现是:社会空间行政化、社区组织行政化、社区事务行政化”。从本质上讲,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
在现实的社区发展建设中,网格空间的诞生存在着削弱社区自治能力的可能性。正如有的论者所言:“政府行为的全面回归,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强制的倾向:行政体制俨然成为一部设计合理、运转有效的庞大机器,但面对社会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具体矛盾,则需要每个部件、每个齿轮都随同这一机器系统调整方向,连带运行,失去了灵活多变、敏锐出击的应对能力。”
当然,强调网格化对社区自治的消极影响,并不是要拒斥网格,而是要对两者关系展开复杂的理解和分析。在现实社会中,社区自治与行政化之间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在现阶段社区自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可能导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而弱化社区自我管理则会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中,完全意义上的社区“去行政化”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社区实际上是作为“政府”和“居民”之间的联结组织而存在的。
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联结系统,以至于我们很难用简单的话语完全揭示其中的奥秘。但我们必须关注那些基本的关键性联结环节,因为一个社会如果其关键的联结处被破坏了,便会发生社会解组的悲剧。因此,我们应从社会联结的角度来理解社区性质,这样就不会简单地将社区置于与政府相对的立场之上而提出“去行政化”的思路了。
在社会管理领域,最高级的管理境界实际上是“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社会管理。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要切断社区与政府的关系,而是要弄清行政系统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联结,追问两者是“协动”关系还是“服从”关系,是“联结”还是“从属”。
3.网格的泛化问题
网格化治理风靡于当下的中国社会,主要是缘于政府为加强社会管理而弥补现有体制的不足,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动。但随着网格化治理的推行,“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当人们确信一切依赖网格、一切通过网格来解决之后,势必形成严重的网格依赖症,其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必然弱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将社会管理简单化。
总之,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正在发生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改变,其具体表现是:社会治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向多主体、多中心转变,社会治理的手段由平面社会向网络社会转变,社会治理的目的由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转变。我们应以理性客观的态度来看待城市管理的网格化模式,处理好“网格管理”与“政府治理”、“网格管理”与“社区自治”之间的关系,寻找“政府社会治理”与“社区自治”之间有效的联结点,调适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所以,我们应“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它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官民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