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们在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但是,由于几十年以来城乡分割的思维定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过分突出效率优先,使我们在真正基于公平、正义、共享核心价值追求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分歧。
第二,责任不清。这是影响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清。二是政府责任跟社会、企业、个人责任的边界不清晰。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责任不清。
第三,立法滞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都奉行立法先行,通过制定各种社会保障的各种法律来确定制度,然后加以实施。而我们走的是一条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的道路,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先试验,把试验的经验总结起来再行推广,在长期试验过程中才开始重视立法。但试点期过长必然损害制度的健康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与成本亦属高昂。
第四,现行的制度有效性不高。现在的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它直接损害了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政府财政投入偏低。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即使是美国的财政也有约三分之一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香港地区的财政有50%由卫生福利局与教育统筹局使用,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公共财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我国去年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还不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