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2022-04-16 社会 58阅读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如下:
1、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
3、证人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言。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在非执行职务时了解案情的,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能参与本案是起诉、辩护和审判。证人向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所说的话不属于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4、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其比一般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全面、更具体。但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低于证人证言。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不如其他证人证言公正、客观。被害人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可能夸大事实。被害人也可能就是诬陷人。被害人也可能故意缩小事实;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作为证据的口供,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供述,而且包括其他同案犯的供述;
6、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所作的图片、影像、文字记录;
8、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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