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是原告就被告,本案中的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下关区,所以下关区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 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下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高某的住所地为鼓楼区,便将案件移送给鼓楼区法院。是可以的。
半个月后,鼓楼区法院又以“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下关区”为由,将案件退回下关区法院。 是错误的,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2) 就一起说了。我觉得在在审理过程中,应该按照第一种情况来,本案是一个明显的共同侵权,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普通的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