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
备中央局、分局、前委、区党委及市委:
我军现已解放许多大中城市,以后还要解放许多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对城市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其中并有少数对国际宣传极有影响,并与外交有关系的外国通讯社、外国人办信报纸、刊物,以及外国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派驻中国的记者。这些新闻宣传工具,绝大部分是反动派历掌握的,少数是中间性的,只有极少数是进步的。在许多城市中,则根本没有进步的和中间性的报纸刊物。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是一定的阶级、党派与社会团体进行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不是生产事业,故对于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一般地不能采取对私营工商业同样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真正鼓励群众革命热情的进步报纸刊物,应扶助其复刊发行以外,对其他私营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均不应采取鼓励政策。而且因为中国所谓私营的新闻宣传事业,绝大部分有反动的政治背景,对这些所谓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如采取毫无限制的放任政策,也会使某些反动的政治势力容易获得公开地合法地联系与影响群众的阵地,则对人民极为不利。但旧有报刊中既有少数中间性的和进步的,如不分青红皂白,轻率地一律取消,亦于人民不利。无限制地放任的政策和一律取消的政策,这两种政策均不符合于我党保护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剥夺反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至于旧有的编辑与记者,则有不同情形,他们中的大部分,一方面,也受官僚资产阶级的压迫与剥削,故应当争取,也可能争取他们,但是在另一方面,又因为他们受了长期的反动政治教育,与长期从事于程度不等的反动宣传工作,或有浓厚的糊涂思想,故在被我党所接收的新闻宣传机关中,对旧有人员不能采取一律留用的政策,而应当采取慎重地面别留用,和有步骤地使用的政策。由于这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既严肃而又慎重的态度,方能处理适当。为此,中央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对新解放城市中旧有报纸、刊物及通讯社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凡属于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系统下的各机关、各反动党派(如国民党各个反动派系、青年党、民社党等)及反动军队的各级组织所出版及发行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连同其一切设备与资财,应一律予以接收,井不得再以原名复刊或发稿。 (乙)凡属于反对美帝国主义,反对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所办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应予以保护,井令其依法向人民政府登记。如其间发生重要问题,应请示中央处理。
(丙)凡私人经营或以私人名义与社会团体名义经营之报纸、刊物及通讯社,应分为以下三类处理:
(子)有明显而确实的反动政治背景,又曾进行系统的反动宣传,反对共产党,人民解放军与人民政府,拥护国民党反动统治者(例如上海申报、新闻报,天津及北平益世报等),应予没收。其反动政治背景一时无法弄清者,则应经过调查及法庭判决加以处理。
(丑)在相当长时期内,一贯保持进步态度,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同情人民解放战争者,应予以保护,并令其向民主政府依法登记,
(寅)中间性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即不赞成国民党反动统治,也不拥护人民解放战争者),不得没收,亦不禁止其依靠自己力量继续出版,在出版时应令其登记。
(二)凡属第一条甲项应予接收之反动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在我军入城,由军事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查确实后,直接接收之。接收后之处理,应按其地位与规模之大小,分别报请中央或中央局决定。
(三)凡属第一条丙项应予没收之反动报纸、刊物与通讯杜,由军事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审查取得确实证据后,正式决议没收之。证据尚不充足或有疑问者,则提交法庭加以调查审讯后判决之。军管会及市政府在作出上述决议前,须向上级请示,并取得上级批准。如属全国性的报纸、通讯社,并须请示中央批准。
(四)对于允许出版发行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须执行下列各项规定:
(甲)新解放城市中所有继续出版与新创刊之一切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包括共产党与人民政府之报纸、刊物、通讯社在内),应一律向当地政府登记,其在本决定达到前,已行出版者,亦须补行登记。一切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在申请登记时,应一律报告其政治背景、经费来源,负责人姓名及其经营规模、发行数目、人员状况等。如系旧有报纸、刊物、通讯社,并须缴呈其过去一年来之出版物,听候审查。请求登记之旧有报纸、刊物、通讯社,除进步者外,应视其过去政治态度之反动程度(例如积极反苏反共反人民民主、反人民解放战争)与中立程度(例如不自动反共,并对整个国民党反动派表示不满),分别予以停刊,登记复刊,或有条件地登记复刊(如指名撤换某些反动有据之编辑记者等)。
(乙)凡经政府登记许可出版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民主政府对于它们实行事后审查制度,并向所有报纸、刊物、通讯社宣布下列各项命令:
(1)不得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之行动;
(2)不得进行反对人民解放战争,反对土地改革,反对人民民主制度伪宣传;
(3)不得进行反对世界人民民主运动的宣传;
(4)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
(丙)各地党委对党外人员和团体发行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应主动地设法提高其政治水平,加强对它们的政治领导与思想领导。而办好我们自己的党报,巩固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并运用批评的武器,对各种错误思想和言论,进行恰当的思想斗争,则是推动党外报纸、刊物进步的最重要的方法。经过私人关系派遣进步分子到党外报纸、刊物中去工作,也是方法之一。但对党外报纸、刊物与通讯社,除开上述登记、事后审查及各项命令外,不得采取不适当的行政办法去实现这种领导。
(五)对于旧有新闻工作人员的态度:
(甲)对于已经登记许可之旧有报纸、刊物、通讯社的新闻工作人员,除已指名撤换的反动分子外,一般采取争取、团结与改造的方针。应以我们党员及进步分子为领导组织新闻团体,进行学习,改进工作与生活等方式,加强对他们的领导。
(乙)已被接收、没收及停刊之报纸、刊物、通讯社,对其工作人员之处理分别如下:
(1)反动者不用,其中特务分子应按一般特务分子处理。
(2)明显的进步分子与确有学识的中间分子留用,一般地应先任用于次要工作和内勤工作,根据进步程度,逐步提升。
(3)一般的编辑与记者,其比较容易改造者,应经过短期教育后分别留用,然亦不应轻易使其担任编辑与记者工作;其思想顽固,生活腐化不易改造者,应听其或助其转业。
(4)技术人员(例如出版、经理、广播、电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则按对待一般技术人员的方针办理。
(六)对外国通讯社,外国记者,外国人出版的报纸、刊物的处理办法如下:
(甲)外国通讯社非经中央许可不得在解放区发稿,并一律不得私设收发报台。
(乙)外国记者停留解放区继续其记者业务者,应根据外交手续向人民民主政府请求许可,并不得私设收发报台,其发出之稿件,应受中央所指定之机关检查。
(丙)外国人非经中央许可不得在解放区出版报纸与刊物,原已出版者亦须报告中央处理。
中共中央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
根据中央档案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