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
1953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团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区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谈判。在这次谈判中,周恩来首次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1954年6月日内瓦会议期间,周恩来访问印度、缅甸时和这两国总理重申并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关系的指导原则。
1954年《日内瓦会议最后宣言》和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都蕴含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以后它便成为许多国家公认的建立新型国家关系和国际新秩序的普遍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成立后内外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建国之初要同外界打交道,要同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建立和发展关系不是只要别国愿意,就全盘接纳,这里要有自己的原则、要有一个共同认同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了中国对外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扩展资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而且也适用于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
周恩来强调,社会主义国家在战略上要联合一致,但国与国之间在政治上不能没有区别,在战术上不能没有批评,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同家之上,干涉他国的内政。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盟主,它像一个站在摩天大楼上的警察指挥交通一样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号施令,干涉他国内政。
对东欧的那些“卫星国”,它更是视之为可以随意摆布的小伙计。它不仅在这些国家派驻军队,而且还要这些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听命于他,从而严重伤害了这些国家人民的民族感情。1956年的波兰、匈牙利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长期郁积的反苏情绪的总爆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