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因程序不合法被撤销后还能不能作出新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10-27 社会 214阅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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