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已经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还能处罚吗

2022-03-15 社会 364阅读
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刑事处罚权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规范,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该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就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刑事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已经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总体上采用的是“吸收原则”,即“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罚吸收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它最初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现代法律将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情形,即同一行为在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又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只能选择一种。要么通过行政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要么通过刑事程序给予刑事处罚。尤其在《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过程中,只要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移送,而不是行政处罚后再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直接适用刑事程序予以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若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先行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将严重干扰刑事处罚,贻误战机,放纵犯罪。
为此,行政机关已经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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