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士兵称号可以在民政局领多少奖励?

2020-09-18 社会 230阅读
14、哪些人可以享受优待金?标准是多少?
凡持有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卡的退役士兵。根据宁政发(2003)8号文“市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义务兵享受2年优待金,标准为每年2200元,共4400元,一般在10月份发放。农村入伍的士兵按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75%发放优待金,当年年底由街道发放。
15、大学生入伍有什么奖励?
2004年底以前入伍的大学生仍按照南京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2005年底入伍的大学生,将执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的相应奖励。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同时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
(一)在校专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在校本科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前款规定的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
16、增发优待金是怎么回事?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根据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和证章或立功喜报,对其家属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
A.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增发10000元。
B.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00元。
C.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
D.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E.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0元;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150元。
F.对进藏兵服役的义务兵优待和奖励,按宁政办发(2002)186号文件执行:进藏义务兵服务期间,享受不低于城镇义务兵家属生活补助金标准3倍的优待金;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优待金再提高15%以上,荣立二等功的提高30%以上,荣立一等功的提高50%以上,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一倍以上。城镇户口入伍的进藏兵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可高于同年度其他城镇退役士兵50%以上。农村户口入伍的进藏兵退役后给予农转非,由区县安置部门随同年度城镇户口退役军人一并安置,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享受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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