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部队每一年由士兵自己评选优秀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评选出的模范士兵。《军队建设基层纲要》明确规定其条件:"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军人立功、受奖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予以优待金奖励的范围。这也是我们军队一贯的作风,比如历史上曾经风靡部队的“五好战士”也是一样的一种对于优秀士兵的荣誉奖励,并没有任何的物质奖励的,也就是说这也是从我国有内务部开始,直到转为民政部一贯的政策。
一、自从2004年至今,民政部一直是依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版、2011年版,国务院、军委第413号令)的十三条规定(摘要),对于立功的退役军人在家属优待金予以不同比例的增加的: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二、历史上就有延续以往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1988年、国务院令第8号令,已经在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失效)规定(摘要):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三、从上面两个国务院编制的法规,可以看到我国对于立功军人的表彰奖励是一贯的,而从来没有对于“五好战士”“优秀士兵”表彰奖励钱物的规定。只有在兵源地经济发达、而且出于拥军爱兵、表彰先进的情节,有民政局发放不同金额(100-500元)的“优秀士兵”补贴。
对于在我国依据《兵役法》以前的“五好战士”“优秀士兵”退役军人,绝对是没有这样钱款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