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